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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19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勞務派遣中的用人單位以及訂立勞動合同的要求。
《勞動合同法》所調整的是勞動合同關系,但由于勞務派遣是由三方構成,就需要確定明確的用人單位,才能使《勞動合同法》的諸多規(guī)定應用于這一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guī)定對此作了明確。該條規(guī)定有兩方面的內容。
其一,明確了勞務派遣中的用人單位。即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或者說,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中,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勞動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各種義務,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其二,訂立勞動合同,明確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動者各自的權利義務與相關責任。該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不僅要明確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事項,即勞動合同應有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有關約定事項等,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有了載明上述事項的勞動合同,兩者之間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就明確而具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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