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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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12
從《勞動合同法》第8條的規(guī)定來看,對用人單位告知內容有兩個基本要求:
(1)法定必須告知的內容。它包括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事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的事項都是《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guī)定在勞動合同中必須約定的事項,也是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有關事項。
(2)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勞動者希望了解的內容。這些需要告知的事項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①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事項;②勞動者希望了解的。這與上述(1)所說情況有著本質上的區(qū)別:前者是法定必須告知內容,而后者則是勞動者享有的民事權利,如果勞動者提出告知要求,且有關事項是與訂立與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則用人單位就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果勞動者不提出要求,或者勞動者要求告知事項與訂立與履行勞動合同沒有直接關系,則用人單位就不承擔如實告知義務。
通常情況下,勞動者希望了解的與訂立勞動合同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多是與職工在單位福利待遇、發(fā)展前途如培訓、晉升等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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