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dāng)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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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08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這一規(guī)定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界定。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用工所下的定義,可以看出,非全日制用工有以下特點:
其一,以小時計酬為主。即非全日制用工采取的是按照勞動者工作的小時數(shù)計算勞動報酬,而不是像全日制勞動者一樣采取按日或按月計酬的方式。這種計酬方式是由該用工形式每日不超過四小時的特點決定的。
其二,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即是說,該用工形式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工作的時間少于半天,一周不超過三個正常工作日。至于勞動者在另一個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同樣可能達(dá)到這個水平,總體上也可能達(dá)到與全日制勞動者相等的水平,但其仍然是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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