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4.5




已有4人評價
瀏覽:4711次下載:21次
發(fā)布時間:2010-06-21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于非全日制用工有以下規(guī)定:
1、合同形式及兼職規(guī)定(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2、試用期規(guī)定(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3、勞動合同解除及補償(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
4、工資標準及支付周期(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jié)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4.5




已有4人評價
瀏覽:4711次下載:21次
發(fā)布時間: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