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有下列七種:1、物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結論;6、勘驗、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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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