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分別向有管轄權(quán)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yīng)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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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