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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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1、拖航費用的請求權。
海上拖航合同是有償合同,承拖方完成拖航服務,有權按合同規(guī)定收取拖航費作為報酬。拖航費的構成項目、數(shù)額及其支付方式應按照合同的具體規(guī)定。
2、留置權。
承拖方完成拖航任務后,如果被拖方不按合同約定向承拖方支付拖航費、滯期費、承拖方為被拖方墊付的其他款項以及其他被拖方應付的費用時,承拖方可對處于其占有之下的被拖物實行留置?!逗I谭ā返?61條規(guī)定,被拖方未按照約定支付拖航費和其他合理費用的,承拖方對被拖物有留置權。當約定支付期屆滿,被拖方仍不履行支付義務的,承拖方有權變賣、拍賣被拖物以清償拖航費及其他被拖方應付費用。
3、合同解除權。
根據《海商法》第158、159條的規(guī)定,在起拖前或拖航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負賠償責任。
4、免責權
我國《海商法》第162條規(guī)定,經承拖方證明,被拖方的損失是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承拖方不負賠償責任:(1)拖輪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駕駛拖輪或管理拖輪中的過夫的;(2)的拖輪在海上救助人命或企圖救助人命或財產時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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