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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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1.行政合同的當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享有行政權力。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為了實現(xiàn)行政管理目標而簽訂的,因此,當事人中必有一方主體是行政主體。沒有行政主體的參加,不能稱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須有行政機關參加并不意味著凡有行政機關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行政機關具有雙重身份:行政主體和民事主體。當行政機關以民事主體身份簽訂的合同,如與家具廠簽訂的購買辦公設備合同,該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當行政機關以行政主體身份簽訂合同時,該合同才是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監(jiān)督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施行政管理。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現(xiàn)行政管理職能,維護公共利益,而不是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如為了修建道路、橋梁、機場等公共設施,行政主體與企業(yè)簽訂的共同投資建設合同等。
3.行政主體對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優(yōu)益權。與民事合同主體簽訂合同是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是實現(xiàn)行政管理目標,維護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體對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體不享有的行政優(yōu)益權。具體體現(xiàn)為對合同履行的監(jiān)督權、指揮權、單方變更權和解除權。當然,行政主體只有在合同訂立后出現(xiàn)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調整,必須變更或解除時,才能行使單方變更、解除權。由此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要予以補償。
4、行政合同雙方當事人因為履行行政合同發(fā)生爭議,受行政法調整,根據行政法的相關原則,通過行政救濟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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