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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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1、行政許可法定原則。包括可以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和范圍法定、設定和實施的主體法定、設定的權限法定、設定和實施的程序法定。
2、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1)公開。行政許可法明確規(guī)定,規(guī)范行政許可的規(guī)范性文件必須公開,未經(jīng)公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jù);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和條件應當公開;行政許可的過程應當公開。(2)公平、公正。即在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應當公平、公正,不得給予一些人特權或者給予一些人輕視,同樣條件和情況必須同樣對待。
3、便民原則。按照這 一原則,要求行政機關盡量減少或者合并行政許可的中間環(huán)節(jié);縮短行政許可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時限及行政許可的全過程時限;降低申請材料的復雜性,盡量為申請材料訂立簡明的標準格式;盡量減少申請人所接洽的行政部門數(shù)量,申請材料在各個部門之間的流轉(zhuǎn)工作盡可能地由行政機關復雜完成;盡量減少行政許可中的收費數(shù)額。
4、當事人程序性權利保護原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同時,行政許可法中還規(guī)定了許多對申請人有利的條款。例如,第27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第38條第2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50條第2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jù)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xù)。
5、信賴保護原則。政府行使行政權力的基礎固然在于其權力來源的正當性和合法,而政府行使權力的有效性和權威則基于政府的公信力。政府行使權力的公信力則基于其行使權力的確定力。出爾反爾的政府,政策上朝三暮四的政府,不可能具有公信力。這樣的政府也就不可能很好地實施法律,推行政策,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因此,行政許可法第8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jīng)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變更或者撤回已經(jīng)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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