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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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分類并沒有明確的界定,但依據(jù)該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按照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適用條件的不同,我們可以將行政許可分為以下五類:
一是普通許可。普通許可是由行政機關確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具備從事特定活動的條件。它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許可,適用于直接關系國家安全、經(jīng)濟安全、公共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
二是特許。特許是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利,主要適用于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fā)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yè)的市場準入等。
三是認可。認可是由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技能的認定,主要適用于為公眾提供服務、直接關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資格、資質。認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從業(yè)水平或者某種技能、信譽,沒有數(shù)量控制。
四是核準。核準是由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準、經(jīng)濟技術規(guī)范的判斷、確定,主要適用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施設備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
五是登記。登記是由行政機關確立個人、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特定主體資格。登記的主要功能是確立申請人的市場主體資格,沒有數(shù)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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