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閱、復制與被檢查行政許可行為有關檔案資料,了解有關情況。
(二)對需要查實行政許可行為合法性的,可以向有關機關、業(yè)務機構進行查詢,被查詢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提供有關資料,據(jù)實做出答復。
(三)經(jīng)局長批準可責令行政許可行為責任機構或人員限期糾正違法行政許可行為。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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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