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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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11-30
5月,某房屋中介帶打算買房的周先生去看房。當天,雙方簽訂了一份“看房確認書”,約定周先生應在與賣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同時支付中介費、咨詢費,并特別約定:在簽訂確認書后的2年內(nèi),周先生不能私下里或者通過其他中介購買他們帶看過的房屋,否則,周先生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最終,周先生還是通過其他房產(chǎn)中介購買了原先看過的一套二手房。
得知此事,原中介公司認為周先生違反了“看房確認書”的有關(guān)約定,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權(quán)益。為此,他們要求周先生支付違約金。周先生則認為,自己同時委托了多家中介公司購房,有權(quán)選擇服務好的公司完成交易。因此,選擇其他中介公司協(xié)助買房,不屬于跳過中介而私自成交,不構(gòu)成違約。
“看房確認書”的約定,該不該遵守呢?
說 法
受理這起案件的閔行區(qū)法院指出,“看房確認書”屬于雙方自愿達成的一份合約,只要其內(nèi)容合法,雙方均應遵守。但是,如果合約中存在格式條款,且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存在借此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quán)利的情形,則該條款無效。
本案中,根據(jù)“看房確認書”的約定,周先生在公司帶看房屋后,不管他對該房屋是否有購買意向,在看房后的2年內(nèi)都只能選擇該中介公司完成居間服務,而不能選擇其他中介機構(gòu)達成交易,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這顯然侵犯了周先生的契約自由選擇權(quán),加重了周先生的責任。所以,該“看房確認書”中關(guān)于違約責任的格式條款,依法不具有效力。中介公司無權(quán)依據(jù)該條款要求周先生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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