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5號令)和《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3號令),受理全市勞動保障行政復議。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各縣區(qū)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和市級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于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三、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并在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
四、對受理的行政復議經審查后,于60日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
五、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于15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