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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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11-04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責任能力是指一個人能夠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并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能力。在確定責任能力方面,責任年齡是一個方面,行為人的精神狀態(tài)是另外一個重要方面。有些行為人雖然達到了責任年齡,由于疾病的原因,并不必然具有相應的責任能力。他們因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而實施了對社會有危害的行為,也不能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理解《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精神病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規(guī)定,需要澄清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并不成立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責任,不予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關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規(guī)定,參照《刑法》的規(guī)定,修改成“造成違反治安管理后果的”。
第二,如何確定行為人是“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必須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認,才可以不負刑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雖然沒有像《刑法》那樣明確要對行為人的精神狀況依照法定程序鑒定,但根據(jù)公安部的規(guī)定,“應當由精神病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或者由公安機關指定的精神病院進行鑒定。”沒有條件做鑒定的,可以根據(jù)其病史和調查、走訪的情況,由公安機關認定。雙方當事人或監(jiān)護人對公安機關的認定有異議,要求進行司法鑒定的,應該進行司法鑒定,鑒定費用應由提出鑒定者負擔。
第三,關于監(jiān)護人的責任。“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明確了監(jiān)護人對精神病人負有的義務。法條上使用“責令”一詞,表明公安機關有權對沒有盡到義務的監(jiān)護人給予嚴厲的批評,并嚴令他必須承擔監(jiān)護責任,對精神病人嚴加看管并給予必要的治療。需要說明的是,對于造成違反治安管理后果的精神病人,是否可以對造成犯罪后果的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yī)療,法律目前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盡管《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條有“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jiān)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并及時通知其監(jiān)護人”的規(guī)定,但這一規(guī)定,是否適用于違反治安管理的精神病人,尚不明確。我們認為,強制醫(yī)療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在沒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不得對行為人采取。但是,對于造成違反治安管理后果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必要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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