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罰款處罰的人應當將罰款當場交公安機關人員或者在接到罰款通知或者裁決書后5日內送交指定的公安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的,可以按日增加罰款1元至5元。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zhí)行。
收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動交納罰款,對于拖延和拒絕交納罰款行為人,可以強制執(zhí)行。強制措施包括加罰和拘留。處罰后仍不交納罰款的,可以再次加罰;拘留后仍堅持不交納的,可以通知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或者扣押財物折抵。
公安機關或者公安人員受到罰款后,應當給被罰款人開具罰款收據。
罰款全部上交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