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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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10-30
問:稅務機關應如何處理行政許可申請?
答: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稅務機關應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不受理。如果申請事項屬于稅務機關管轄范圍,但不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同時告知其解決的途徑。
(2)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當場書面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要求補正材料。申請人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nèi)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èi)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受理。申請事項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稅務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受理行政許可決定及告知補正通知書,應當出具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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