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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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10-27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共有兩款,第一款規(guī)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第二款規(guī)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钡谝豢钜?guī)定的是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即:違法違規(guī)、重大交通事故、構(gòu)成犯罪),同時給予兩種處罰(即: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處罰、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這一款與行為人是否逃逸沒有關系,只要行為人具備了上述三個條件,就可給予上述兩種處罰。第二款規(guī)定,主要是針對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包括“終身禁駕”。這一款非常明確的規(guī)定了“終身禁駕”的條件,即:交通事故和逃逸。符合這兩個條件就可處“終身禁駕”。
實際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中的兩款,是相對獨立的規(guī)范了兩種性質(zhì)不同的行為,層面意思的表述非常明確。不存在執(zhí)行第二款時,必須以第一款為前提條件的問題。尤其是第二款的規(guī)定,并非某種意見認為:“不論后果輕重,都給予‘終身禁駕’,處罰太重了”等等。因為,在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瞬間,肇事者并不知道后果究竟有多大,只是憑肇事者的感覺來“評估”的,如果不逃逸,可以及時救死扶傷,減輕后果,彌補過錯,撫慰傷亡者心靈。如果逃逸,就有可能增加后果的嚴重性,給傷亡者及家庭帶來的不是撫慰,而是雪上加霜,同時,還增加了公安機關的辦案難度和辦案成本,更為主要的是逃逸行為已成為“老鼠過街”人人喊打,引起了社會大眾的譴責和憤慨。所以,這種極不道德和性質(zhì)極為惡劣的逃逸行為,不論后果輕重,一直是人們所痛恨的。作為法律,順民心、應民意,對這種行為給予嚴厲打擊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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