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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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26
任何訴訟程序都包含各種各樣的時效制度,行政訴訟也是如此,主要理由是行政訴訟是從民事訴訟發(fā)展而來的訴訟形式,很多行政爭議產生于民事爭議或與民事爭議有密切的關系(本案就是如此,勞動爭議引發(fā)),有時解決行政爭議就成為解決民事爭議的前提條件。再者,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有時仍然要參照適用民事訴訟的程序及制度,采用民事訴訟規(guī)則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
行政訴訟時效的起算一般是從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何為“知道”?法律未作相應解釋,代理人認為,所謂“知道”應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相對人行為內容(這里的內容應包括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及訴權和起訴期限,而非道聽途說,也不僅僅是行政機關簡單的決定、批準、審批、處罰內容,這里的行政機關的內容應當包括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內容,這樣行政相對人才能真正知道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合法,否則就不能視為相對人知道行政行為內容,如果依照法律規(guī)定具體行政行為可以以口頭形式告知,亦必須制作筆錄,行政相對人通過非上述途徑而得知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不能視為“知道”。所以這種情況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的解釋:“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可以把起訴期限延長至5年的規(guī)定,這是解釋保護行政相對人訴權保護的一個具體體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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