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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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26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應當是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如果超過該期限申請復議機關將會不予受理,從而喪失包括復議和訴訟等尋求救濟的途徑,因為行政訴訟提起的時間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十五日內。
但現實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行政相對人超過六十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沒有給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卻在復議期滿后以申請人超過法定期限為由決定不予受理或始終不予任何答復。同時,還存在一種情形,具體行政行為沒有告知應當向何機關提起行政復議,行政相對人錯誤的向非主管機關或沒有復議權限的機關提起,而接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機關沒有告知,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時效是否中斷呢?
針對上述情形,應當認為行政相對人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有效,理由如下:
一、審查和告知義務必須履行
《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但不是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提出。
該規(guī)定為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即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審查決定,逾期不作出決定的,實際上行政復議機關已經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為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應當視為已經受理了該申請。
二、履行告知義務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在第十七條里同時規(guī)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該規(guī)定應當理解為:送達的形式,復議機關即使在五日內作出決定,如果以口頭或者其他方式告知申請人的,應當屬于無效。必須以書面方式告知申請人并有申請人簽署的送達回證或者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留置送達證明,行政復議機關才算是合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否則就無法起到書面告知的法律效果。
而且,該告知的決定書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即署名必須是該復議機關的行政章或行政復議專用章,并由負責人簽署。如果蓋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部門章應當屬于無效。因為該工作機構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其以自己名義對外簽署的文件當然無效。
三、行政復議受理的形式
《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除前款規(guī)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前款規(guī)定即在五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或告知其向有權復議的機關提起行政復議,如果履行了上述告知義務,行政復議申請當然沒有受理。相反,如果行政復議機關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或超過期限不恰當地履行告知義務,應當認為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即使該機關實際上并沒有行政復議權限也不影響申請人申請的效力。
四、從行政復議立法精神分析
《行政復議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guī)定立法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可見行政復議法的中心任務是限制行政機關,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對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或不恰當履行職責的時候,更應當從保護相對人權益的角度來分析。
綜合以上四點,應當認為行政相對人超期申請行政復議而復議機關不答復的申請為有效;同理,如果行政相對人因向無權機關申請復議而該機關不告知導致超期限重新申請的,也應當認為是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復議,以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這也是促進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確立責任政府和誠信政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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