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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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26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作為被告的公民的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以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主要營業(yè)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原告就被告”是民事案件確定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除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轄和實行專屬管轄的案件,絕大多數(shù)民事案件都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針對以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中的一些特殊情況,最高人民法院規(guī)定了以下情況確定管轄的原則:
1.雙方都被注銷城鎮(zhèn)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的,有經(jīng)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jīng)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滿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團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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