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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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04
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按督促程序審理的案件的管轄有以下幾個特點:
1、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申請支付令的案件。
2、支付令是人民法院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因此案件屬于債務糾紛案件,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條一般地域管轄的規(guī)定,由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的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債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共同債務人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層人民法院轄區(qū),各有關人民法院都有管權的,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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