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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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13
民事訴訟法第3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guī)定。這一規(guī)定是以發(fā)生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是否屬于民事關系為標準來劃定民事訴訟主管范圍的。民事訴訟法是保證民法實施的程序法,所以法律將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的爭議作為法院民事訴訟主管的標準。
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的實踐表明,這一概括性的標準是行之有效的,它為法院解決主管有疑難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例如,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fā)生的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條和其他相關條文的規(guī)定,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的案件有以下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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