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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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原告在訴訟過程中要求增加訴訟請求時,應當向審理本案的審判長提出。審判長根據(jù)本案的具體情況以及當事人新的訴訟請求的情況,認為合并審理更有利于案件的處理和當事人糾紛的解決,可以合并審理。比如,某一賠償案件,雙方當事人在爭吵過程中,被告將原告打傷。原告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其醫(yī)療費及誤工損失。法庭審理過程中,原告又向審判長提出新的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其在打人時損壞的原告的財產(chǎn)。由于原告新提出的訴訟請求與原訴訟請求基于同一事實而發(fā)生,合并審理可以減化的訴訟程序,審判長可以將新的訴訟請求與原訴訟請求合并審理。
審判長審查當事人新的訴訟請求之后,認為新的訴訟請求與原訴訟請求不符合合并審理的條件或者合并審理不利于案件的處理的,應當告訴當事人另行起訴,由人民法院另行立案審理。比如,甲訴乙,要求乙賠償因其過錯造成的甲的住院治療費用。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甲又提出新的訴訟請求,要求乙歸還欠款。審判長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決定這兩個案件不合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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