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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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或者訴訟權利。
當事人處分自己民事權利或者訴訟權利的行為包括: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或者發(fā)生爭議時,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訴由當事人決定,人民法院對民事爭議基本是不告不理;提起訴訟后,原告是否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是否承認、反駁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由當事人決定;當事人是否自行和解,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zhí)行,也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但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放棄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不得違反法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否則,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可以進行干預。比如,對于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不應準許,并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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