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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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19
內幕交易的認定是擺在各國證券監(jiān)管機構面前的一個永久性課題,“以所知謀所利”近乎人情,但卻嚴重侵蝕市場賴以生存發(fā)展的公平基礎。隨著“道”和“魔”關系的此漲彼消、此消彼漲,各國監(jiān)管機構對內幕交易的認定都在因循一定脈絡演進發(fā)展。無論如何,業(yè)界普遍認為,在中國證券市場上演著史詩般波瀾壯闊的資產注入、整體上市、并購重組、業(yè)績改善大戲的時點,對內幕交易認定給出更細致、更統(tǒng)一的標準,正當其時。而且,從發(fā)展的眼光看,一個《內幕交易認定辦法》由試行、確立至于隨市場步入演化進程,則從“因時”之舉更上升到“因勢”的層面,對于資本市場的長治久安和健康發(fā)展,自然具有深遠意義。
據(jù)介紹,《內幕交易認定辦法》對內幕交易行為的界定,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其中,以內幕交易主體計,“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兩類主體的概念,在《證券法》中已有若干規(guī)定,《證券法》第74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更是明確列舉了若干“內幕信息知情人”的情形?!掇k法》中則進一步豐富了“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類型,并細化了對“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這類主體的認定標準。此外,還對盜用、利用他人名義實施內幕交易者,認定為內幕交易行為人,對于“利用他人名義”,則列舉了三種情形:直接或間接提供資金給他人購買證券,但所買證券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部分歸屬本人;賣出他人名下證券,且能直接或間接地從賣出行為中獲利;對他人持有的證券具有管理、使用和處分的權益。
內幕交易行為主體之外,就是對“內幕信息”這一內幕行為構成要件的認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凡涉及公司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均為內幕信息。就內幕信息的列舉,主要援引自《證券法》第67條、第75條。在此基礎之上,《辦法》還就“內幕信息敏感期”做出了規(guī)定,即內幕信息形成之時起,至內幕信息公開或者該信息對證券交易價格不再有顯著影響時止。
當然,如證券買賣者不知悉內幕信息,買賣行為與內幕信息無關,有正當理由相信內幕信息已公開,事先不知道獲取的信息為內幕信息,為收購公司股份依法進行的正當交易及監(jiān)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正當交易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
對于內幕交易違法所得的認定,《辦法》規(guī)定了收益和規(guī)避損失兩個角度。其中,收益為賣出證券的收入與持有證券的價值之和減去買入證券的成本,交易費用從中扣除。為此,《辦法》確定了“基準價格”,即內幕信息公開后某一試點的市價或某一時期均價,在成本收益的會計方法上,可以選用先進先出、后進先出、平均成本、移動平均等方法。規(guī)避損失是指賣出證券的收入與信息公開后相應證券價值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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