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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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16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城鎮(zhèn)公有住房,除市(縣)以上人民政府認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鎮(zhèn)職工出售。一般來說,那些已經列入城市舊區(qū)近期規(guī)劃即將改造的住宅,地處主要干線的臨線住宅,具有歷史文物價值,應當保留的住宅,由政府代為管理的有關產權住宅以及經有關部門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住宅都不應當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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