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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31
【標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無證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復函
【分類】保險保障
【時效性】有效
【頒布時間】2000.12.14
【實施時間】2000.12.14
【發(fā)布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無證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復函
勞社廳函(2000)150號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無證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的請示》(青勞社〔2000〕21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無證駕駛車輛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是違法行為。依據(jù)《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fā)〔1996〕266號)第九條關于違法或犯罪行為造成負傷、致殘、死亡不應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對于因無證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0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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