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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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18
買賣合同是商品生產和交換在法律上的典型表現形式。買賣合同中的欺詐種類繁多,欺詐手段也變化多端,花樣不斷翻新。常見欺詐手段主要有:
一、偽劣產品替代履行法。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欺詐方出示真實的質量較高的樣品,而在履行時卻代以質量低劣的偽次品。
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詐法。當事人一方在自身無履約能力或雖有一定履約能力的
情況下,自訂立合同起,就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而是想通過欺詐手段使對方履行合同。在騙取對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對方履行的錢或產品,而自己卻不再履行合同,使對方造成重大損失。
三、偽造產品的質量鑒定證明或標志法。供方本無產品或產品質量不合格,但為騙取貨款,引誘對方簽訂合同,偽造產品的質量鑒定證明或標志,合對方看過之后信以為真而訂立合同,在對方作出履行之后,供方則不再對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四、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誘簽合同法。一方當事人為了誘使對方簽訂合同,騙取錢財,將自己的偽劣產品假冒為注冊商標商品,對方由于信任注冊商標商品而與之簽訂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后,才發(fā)現上當受騙。
五、專利產品謊稱法。當事人一方(供方)謊稱自己的產品為專利產品或名優(yōu)產品,利用對方信息不靈,交通閉塞,缺乏經驗,對“專利”或“名優(yōu)”產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用權其陷入錯誤的認識。供方在對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與其簽訂合同,以推銷自己的偽劣產品。
六、盜用其他單位名稱法。一方當事人通過非法途徑盜取其他單位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或空白合同書,在對方當事人不知自己為無權訂約人的情況下,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而與對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獲取對方當事人履行的錢或物。
七、假單位欺騙詐法。所謂假單位,又稱“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經合法注冊的單位。這樣的單位沒有注冊資金、沒有固定的場所,沒有經營管理設施,甚至連從業(yè)人員都有是虛假的。社會上極個別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公章或合同專用章,騙取營業(yè)執(zhí)照成立所謂的“假單位”,然后冒充某單位董事長或業(yè)務經理的名義與被欺詐方簽訂合同,待對方做出履行或預付款項后,攜帶錢財逃之夭夭。
八、虛假價格欺詐法。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與之訂立合同,從中獲取不法利益。這種欺詐手法一般是通過所謂的“大削價”、“大甩賣”、“大清倉”活動實現的。
九、長線大魚欺詐法。所謂長線大魚,即“放長線釣大魚”。這種欺詐手段的特征:一是欺詐方在實施欺詐行為之前已先與被欺詐方簽訂履行了幾份小額合同,付小額定金,且履約積極、順利,制造本身履約能力強、重合同守信譽的假象,騙取對方信任。然后謊稱因生產生活需要,簽訂大額買賣合同,騙取大量貨物或錢款。二是欺詐方對被欺詐方非常了解,而被欺詐方對欺詐方的了解一裔是假象。待上當受騙后,方知欺詐方原來所說純屬謊言。三是在實施欺詐行為之后,欺詐方往往逃避或隱藏起來。
十、買賣雙重欺詐法。這是一種古老傳統(tǒng)且較難識別的欺詐手法。其特征:一是欺詐方先后以賣方和買方兩種身份出現。即欺詐方先派人以賣方或推銷方的身份出現,意欲出賣某種商品,使受欺騙詐方產生有人出賣某種商品且價格較低的現象。然后欺詐方再多次派人以買方或求購方的身份出現,使被欺詐方又產生有多人要買這種商品且價格較高的假象。二是受欺詐方是一些開業(yè)不久,但又賺錢心切的企業(yè)。由于缺乏簽約交易經驗,這些新企業(yè)很容易上當受騙。三是欺詐方在與受欺詐方簽訂完某種買賣合同,受欺詐方付清貸款后,就攜款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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