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讀刑訴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
一、犯罪預備的處罰原則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tài)則是犯罪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tài)。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gòu)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jù),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gòu)成,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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