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締約過失的意義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范圍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42條、第43條規(guī)定,締約過失責任主要適用以下幾種情況:第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凹俳琛本褪歉緵]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一個借口,目的是損害對方或者他人利益?!皭阂狻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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