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屬于工傷
去年8月10日12時35分,濟南市某電子公司員工徐某吃完午飯后正在公司院內休息,被聯(lián)系業(yè)務的外來車輛撞倒,導致重傷。事后徐某要求該公司為自己申請工傷認定,被拒絕。徐某認為自己的受傷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工傷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遂向當?shù)厝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要求認定為工傷。
人社局調查核實后認為,徐某中午12點下班,下午13點上班,這1個小時屬于吃飯休息時間,職工吃飯休息均在廠區(qū)內。徐某12時30分吃完飯從食堂出來,在公司院內被外來車輛撞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的規(guī)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賠償糾紛能調解解決嗎
該公司不服,便申請行政復議。上級行政部門經復議認為,徐某在公司院內中午休息時被外來車輛撞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的規(guī)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傷害”,受傷與工作有關。
該公司依然不服,又向當?shù)胤ㄔ禾崞鹪V訟。法院經審理認為,中午休息是為了下午更好的工作,是正常工作的延伸或持續(xù),張某在公司院內中午休息時被外來車輛撞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的規(guī)定,即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傷害,應依法認定因工負傷。
法院維持了徐某的工傷認定決定,該公司最終與徐某達成調解賠償協(xi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