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開除懷孕女工
鄧小姐是某合資商場的售貨員。丈夫是個個體戶,生意做得紅火,掙了很多錢。作為獎勵,鄧小姐最近給丈夫懷上了下一代。
一天中午,丈夫給正在上班的鄧小姐打去電話:“我今天晚上要請幾個客人到飯店去吃飯,飯后還請他們游泳。你來和我們一起吃飯吧。幫我買四件游泳褲來,省得……”。
話還沒說完,鄧小姐打斷道:“游泳褲還用得著買呀?我就是賣體育用品的,柜臺里有游泳褲。拿幾條出去就行了?!?/p>
下班時,鄧小姐乘別人不注意,悄悄從柜臺里拿出幾條游泳褲,裝進手提包,帶出商場。
到了飯店,丈夫和四個客戶正在舉杯同飲,不久便紛紛醉倒,原定的游泳計劃只好取消了。
第二天,鄧小姐把原封未動的游泳褲帶回商場,準備乘人不注意時放回原處。但是就在往柜臺里放時,被柜臺組長發(fā)現了。在組長的訊問下,鄧小姐不得不說出了實情。
商場領導得知此事,非常重視,認為鄧小姐“私自將商品拿出商場”,按規(guī)定此行為屬嚴重違紀,結合勞動法第25條的規(guī)定,應當給予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鄧小姐在承認了錯誤以后,卻堅持認為商場不能與自己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是她現在懷有身孕,屬于特殊保護時期。
單位開除懷孕女工怎么辦
勞動法第29條規(guī)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以下簡稱“三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勞動法對女職工在“三期”內給予的特殊保護。但從中也可以看出,法律對女工“三期”內的保護并不是無限的、無原則的,而是有范圍、有條件的。換句話說,倘若女工在“三期”內,不是因為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中規(guī)定的情形,而是因為她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或規(guī)章制度,以及出現了勞動法第25條規(guī)定的其它過失,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是不對她進行什么特殊保護的。
勞動部在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曾明確指出:“‘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是指企業(yè)不得以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至于女職工在‘三期’內違紀,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應予辭退的,可以辭退。”
本案中,商場有明文規(guī)定,“私自將商品拿出商場”的行為,屬于嚴重違紀。但鄧小姐為了貪圖小利——替丈夫省幾條游泳褲錢,不惜違反商場的此項規(guī)定,以為自己處在懷孕期,享受特殊保護,商場無權解除她的勞動合同。孰不知,法律也決不會縱容孕期婦女違法亂紀。對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的孕期女工,勞動法允許使用第25條的規(guī)定,來解除其勞動合同。因此,商場與鄧小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合法的,并沒有侵犯女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