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林玲于2003年5月經熟人介紹到某公司從事倉庫管理工作。雙方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2003年5月16日起至2005年5月15日止。林玲從2004年4月12日起至7月26日休產假,產假期滿后恢復了正常工作。同年9月1日,林玲經檢查發(fā)現懷孕,當月6日起在蘇州市母子醫(yī)療保健中心進行連續(xù)三天的藥物流產,并在8日按照公司的請假制度遞交了一份預請假單。次日,林玲的藥物流產成功,醫(yī)院開具了建議休息一個月證明,三天后林玲委托同事將該證明送交公司人事處。同年10月8日,林玲休假期滿回單位上班,某公司將醫(yī)院開具的休息證明退給了林玲,停發(fā)其9月份的工資,并在2004年10月13日,向林玲發(fā)出了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理由是沒有辦理任何手續(xù)的情況下連續(xù)曠工30天。為此,林玲向蘇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支付病假期間的工資。
結果:法院判決公司賠償
本案經開庭審理,在查明事實后因一方當事人不愿調解,即裁決該公司:
一、一次性支付林玲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2200元。
二、一次性補足林玲病假期間工資532元。裁決書送達后,雙方當事人均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說法: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林玲在確診懷孕后能自覺按照計劃生育規(guī)定,去醫(yī)院進行藥物流產手術,并在手術前按照公司的請假制度,預先辦理了請假手續(xù),隨后在人流手術成功后即將醫(yī)院開具的休息證明也交到了公司,何況,林玲在家休息期間,公司并沒有將預交的請假單和醫(yī)院的休息證明退還給林玲,也沒有向林玲發(fā)出要求上班的任何書面通知,說明了公司已實際認可了申訴人的請假事實。況且,林玲確系人工流產,依照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的有關規(guī)定,該公司應當實事求是給予林玲相應的休息。因此,該公司對林玲作出的辭退處理,事實和理由不能成立,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應予撤銷??紤]林玲不再要求回公司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承擔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賠償兩個月工資的違約金。林玲人工流產后在家休息一個月,作為病假處理,公司應當依照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之規(guī)定,支付林玲一個月的病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