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職工不工作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張某于2007年5月到蒼山縣某公司工作,并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2008年11月20日10時,在工作中,張某頭部不慎被草包砸傷,傷后被送往當?shù)厝嗣襻t(yī)院治療,醫(yī)藥費全部由單位支付。2009年5月20日,張某被當?shù)貏趧雍蜕鐣U暇终J定為工傷,但經鑒定沒有傷殘等級。出院后,張某以“頭疼”為由,要求繼續(xù)休工傷假,單位認為他完全可以勝任工作,要求其回單位上班,但張某不同意,故公司作出了解除與張某勞動合同的決定,張某不服,到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單位撤銷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仲裁庭調解成功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規(guī)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fā)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xù)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本案中,單位對張某的停工留薪期有異議,單位可以向當?shù)貏趧幽芰﹁b定委員會申請進行鑒定,如果張某停工留薪期滿,仍不愿繼續(xù)工作,其不再繼續(xù)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若此時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則必須支付其經濟補償。經仲裁委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張某同意回單位繼續(xù)上班,單位撤銷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