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需要多長時間
認定一起工傷事故需要多長時間?如數(shù)拿到賠償又需要多長時間?最近記者在江蘇無錫市采訪得到的答案是,可能是一兩年,也可能是三四年。而更多的情況則是,受害者或其家屬的維權(quán)意愿,被遙遙無期的訴訟一點點消磨,最終選擇了妥協(xié),拿到部分賠償金即匆匆了事。
流血還要流淚,這是很多工傷事故受害者的真實寫照。
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法制處陳劍斌說,這些年無錫市勞動保障部門受理的工傷認定申請以每年30%以上的速度遞增,去年達6500多起,其中的絕大部分勞動保障部門都作出了認定。但是,“我工作了五六年,受害者能全額獲賠的基本沒有?!?/p>
以下就是一起典型案例。
上班途中遭遇車禍身亡,老板卻不承認是自己員工
2006年2月28日清晨,在無錫一家餛飩連鎖店打工的李某,遭遇車禍,不幸身亡。
悲慟中的李某丈夫陳某想找餛飩店老板索取工傷賠償。但是老板根本就不承認李某是店里的員工,陳某又無法證明其勞動關(guān)系。這樣,別說享受工傷待遇,就是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障部門也無法受理。
2006年3月20日,陳某與店老板簽下一份協(xié)議:店方支付李某當月工資700元、退還務工保證金500元;考慮到其家庭經(jīng)濟困難,給予2000元補助費,雙方一切善后事宜至此均處理完畢。就憑這個蓋了飲食店印章的協(xié)議書,無錫市勞動保障部門確認了勞動關(guān)系,并受理了陳某的工傷認定申請。
接下來的問題是,誰能證明發(fā)生事故時李某是在上班途中?
餛飩店老板一口咬定,李某當天是請假的,還讓4名員工出面作證。不過,店方并不能提供李某回家探親的請假條。
調(diào)查取證人員在警方的案卷里,看到了餛飩店老板接受民警詢問的筆錄,在問到“李某在出事前是去哪里”時,老板回答:“李某今天是上早班?!睆某鍪碌臅r間、地點和行走方向看,與李某上班路線十分吻合,這為工傷認定提供了鐵的證據(jù)。
2006年8月14日,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認定李某受到的傷害為工傷。
工傷賠償能不能私了
本來可獲20萬元賠償,因拖不起,9萬元就“私了”。
看似沒有任何爭議的工傷認定,并沒有為這件事畫上圓滿句號。
餛飩店接著向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提出行政復議。被駁回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這一認定。這回,餛飩店老板手里突然冒出了一張李某的書面請假條。
無錫市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質(zhì)疑:其一,在飲食店對是否工傷的舉證過程中,這張“最具說服力”的書面請假條從未露過面;其二,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在向該店老板娘做調(diào)查筆錄中,專門詢問過李某有無書面請假,老板娘當時一口否認;其三,對這張“請假條”,李某的丈夫陳某辨認后表示,字跡和簽名都不像李某所寫。
事情又變得復雜起來。
“我已無力再支撐了!”陳某說。發(fā)生事故后,僅在工傷認定程序及正常的行政司法審查程序上,就花了一年時間?,F(xiàn)在還有更長的“持久戰(zhàn)”在等著他:餛飩店走完行政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再到法院打民事一審二審,最后才是執(zhí)行,沒有三四年時間很難拿到工傷賠償款。
于是在開庭當日,出現(xiàn)了戲劇性的一幕: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在被告席足足等了20分鐘,原告才姍姍來遲,稱“我不告你們了”,并說他已與陳某達成協(xié)議,要求撤訴。
經(jīng)事后了解,陳某與餛飩店“私了”,最終拿到了一次性賠償9萬元。而有關(guān)部門估算,如果走完法律程序,陳某可拿到20萬元左右的賠償。
從2006年發(fā)生的工傷案件情況分析,80%是在向企業(yè)索賠無果的情況下,才申請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的。當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為工傷后,一些企業(yè)為逃避責任,進行惡意訴訟,經(jīng)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走完所有訴訟程序后,又在經(jīng)濟賠償上與當事人進入漫長的民事訴訟過程。這一過程往往要經(jīng)歷二三年甚至更長時間,其目的是以“時間”換“空間”,迫使那些拖不起、等不及的人接受遠低于國家標準的賠償,自愿“私了”。
而且,對工傷事故發(fā)生率較高的農(nóng)民工來說,用人單位不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相當普遍,更增加了確認勞動關(guān)系的難度。
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秀梅說,按照目前的制度設計,針對無錫的這起糾紛,從確認勞動關(guān)系到工傷認定,再到賠償程序,如果用人單位用盡所有的訴訟程序,受害者一方要過11道關(guān)。
“走完所有程序大約需要47個月,將近4年之久。如果遭受工傷事故的職工這時才拿到賠償金,恐怕早已失去最佳治療時機,甚至已經(jīng)失去了生命!”陳劍斌說。
怎樣改變這種“打得贏卻拖不起”的現(xiàn)狀?
“圍繞勞動爭議案件的制度設計,應當符合及時處理的原則?!秉S秀梅說。她介紹,在一些國家,設立了專門的勞動法院,這是一種比較經(jīng)濟、也比較符合“及時處理”原則的方式。
也有學者提出,能否實行“裁審擇一”的模式,簡化相關(guān)程序:當事人如果選擇仲裁,就不能選擇訴訟;選擇訴訟,就不能選擇仲裁。而目前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途徑是,“一調(diào)一裁兩審終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