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約定試用期合法嗎
經過面試、口試、筆試后,某食品公司決定招用李某。公司人事部負責人對李某說:按照公司的規(guī)定,凡是新招用的職工要先簽訂3個月的試用合同,約定每月工資500元,待試用合格以后再與職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每月工資3000元。李某提出簽訂1年期的勞動合同,但該負責人說:只能簽訂試用合同,試用合格后才能簽訂勞動合同。李某認為該公司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于是到勞動監(jiān)察大隊舉報。勞動監(jiān)察大隊根據(jù)調查的事實,責令食品公司立即糾正簽訂試用合同的違法行為。
試用期能和勞動合同分開約定嗎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钡?9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同意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對于新上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其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分隔開來,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