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必須與懷孕職工續(xù)簽勞動合同嗎
師某于今年3月確診懷孕,但她與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到4月即將期滿。單位通知她,將不再與其續(xù)訂勞動合同。師某向單位提交了懷孕證明,要求繼續(xù)勞動合同關系。單位則認為,勞動合同期滿屬于自然終止,單位只是不再續(xù)訂,并不存在侵犯婦女特殊權利的問題。
懷孕職工勞動合同到期怎么辦
爭議問題:懷孕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能不與該職工續(xù)訂勞動合同嗎?
律師分析
師女士所在單位的決定是錯誤的,其理由不能成立,違反了勞動法關于女職工特殊權利保護的規(guī)定。根據《勞動法》第29條、《婦女權益保護法》第26、27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本案中,盡管師某與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已經屆滿,但師某已經懷孕,用人單位必須與師某續(xù)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其他屆滿不再續(xù)訂合同并不存在侵犯婦女特殊權利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