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能扣發(fā)經濟補償金嗎
李某在一家公司的銷售部門工作,隨著公司效益的下降,李某的業(yè)績也很不佳。此時公司經理與李某談話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李某表示同意。根據(jù)李某的計算,他可以拿到5個月的補償金,按月平均工資6000元的標準,可以得到3萬多元經濟補償金??韶攧杖藛T只發(fā)給他2萬多的補償金。問及理由,財務人員解釋道:“補償金確實3萬多,但是扣除個人所得稅后,就剩這么多了?!崩钅澈荏@訝,感覺補償金扣稅很不合理。那么,經濟補償金需要扣稅嗎?國家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呢?
經濟補償金要繳稅嗎
解除勞動合同后的經濟補償金是不需要扣稅的。經濟補償金原則上不應當征收個人所得稅?!秳趧臃ā泛汀秳趧雍贤ā肪?guī)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秳趧雍贤ā返?7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從稅收的角度來說,如果把勞動者這樣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直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納入征繳個人所得稅基數(shù),對勞動者是不公平的。國家在《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guī)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fā)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shù)厣习肽曷毠て骄べY3倍數(shù)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案例中,李某的收入沒有超過當?shù)仄骄べY3倍,其所得的經濟補償不應當扣稅,公司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