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是什么
劉某原是蒼山縣某企業(yè)的職工,于2006年5月辦理了退休手續(xù),并享受退休待遇。2007年3月,劉某又到某房地產公司應聘做門衛(wèi),約定月工資700元。2009年8月,該房產公司認為劉某年紀大,不再勝任工作,故與劉某協商解除聘用關系。劉某同意解除聘用關系,但要求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單位予以拒絕,劉某遂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院提起申訴。
單位何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仲裁院審理后認為,《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已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y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备鶕鲜鲆?guī)定,已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建立的不再是勞動關系,應認定為勞務合同關系。本案中,劉某作為退休人員重新受聘,其在工作崗位上付出了勞動,應享有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但因為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建立的不再是勞動關系,那么其訴訟請求也就不再屬于有關勞動法律、法規(guī)調整的范圍。因此,劉某要求房地產公司支付經濟補償,于法無據。仲裁院遂駁回了劉某的請求。王時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