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雇懷孕職工違法嗎
女職工C某1998年2月與中外合資的酒店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1999年10月發(fā)現(xiàn)懷孕,4個月后,酒店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與C某終止勞動合同。C某不服,一是認為自己是按照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二是如果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收入會給家庭生活帶來困難。因此,應當向當?shù)貏趧又俨梦瘑T會提出申訴。
用人單位可以解雇懷孕職工嗎
《勞動法》第29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假、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勞辦計字[1990]21號文對《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女職工在懷孕期、產假、哺乳期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中規(guī)定,“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延續(xù)至哺乳期滿”。此案例中,雖然酒店與C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已到期,但是C某懷孕、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根據國家法律規(guī)定,合同期應該延長至哺乳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