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糾紛案
近日,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審結(jié)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用人單位因舉證不足,法院依法駁回了單位要求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讓其賠償損失的訴請。
2003年4月,卜某與日照某單位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在單位擔任會計,負責抽單、核對、確認等重要工作。2004年1月,卜某在工作期間因疏忽大意,給供貨商打印付款憑證時,打印出兩份單號相同但付款金額不同的付款憑證。2004年12月,單位以卜某工作嚴重失職,違反公司付款流程,給公司造成經(jīng)濟損失共計4萬余元為由,做出了與卜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卜某對該決定不服,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訴,勞動仲裁部門作出了撤銷單位與卜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雙方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單位對該裁決不服,遂向法院提出依法確定其做出的與卜某解除勞動的決定合法有效,并要求卜某賠償因工作失誤給單位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4萬余元,但用人單位未提交有效證據(jù)證明其損失存在。
用人單位如何主張權(quán)利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卜某作為原告單位職工,其在支付供貨商貨款過程中沒有認真履行職責,致使打印出兩份單號相同的付款憑證,工作有失誤,但是否因卜某打印出兩份單號相同的付款憑證致單位超付供貨商貨款,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未提交充分證據(jù)證明,故其作出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缺乏事實依據(jù),應當予以撤銷。原、被告應當繼續(xù)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4萬余元經(jīng)濟損失的主張,亦不應得到支持。據(jù)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規(guī)定,依法駁回了用人單位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