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金糾紛
[真實案情]
2002年5月30日,柳慧到日嘉翻譯中心工作,雙方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的有效期從2002年5月30日一直持續(xù)到2005年5月30日,試用期2個月。2004年9月,為了提高翻譯質量,翻譯中心決定將中心所有30歲以下的年輕翻譯人員送到國外進行培訓。其中柳慧被安排到美國進行口譯培訓。雙方簽訂了培訓服務協(xié)議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約定如下:中心派柳慧到美國培訓2個月,培訓費用由翻譯中心全額出資,培訓出資金額包括證書費、培訓費、培訓期間的生活費以及差旅費,培訓期間工資照發(fā);柳慧培訓期滿后必須為翻譯中心服務2年,原勞動合同有效期自培訓期滿后柳慧到崗之日起往后順延;若柳慧在服務期內自動離職、申請辭職或終止勞動合同而違約,應向翻譯中心支付違約金10萬元,同時賠償翻譯中心2個月的工資,并按應服務年限等分培訓出資金額,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給翻譯中心。柳慧參加完培訓回中心工作一年后便向翻譯中心遞交了辭職申請,中心挽留不住,要求柳慧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費。柳慧認為違約金太高,拒絕支付違約金。翻譯中心隨之申請了勞動仲裁。
[真實裁判]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認為,柳慧與日嘉翻譯中心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培訓服務協(xié)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自覺履行。柳慧違反合同約定,應按照培訓協(xié)議賠償翻譯中心2個月的工資,并按應服務年限等分培訓出資金額,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給翻譯中心。但是,考慮到10萬元的違約金數倍于翻譯中心為柳慧支付的培訓出資金額,顯失公平。勞動仲裁委員會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將違約金調整為55600元,裁決柳慧于裁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予以支付。
用人單位如何約定違約金
[案例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違約金的支付,關鍵在于高額違約金的效力問題。
在勞動就業(yè)中,違約金條款是一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普遍關心的問題。為了提高勞動者的工作能力和專業(yè)素質,用人單位一般會對勞動者進行職業(yè)培訓,其中有的是一般性的職業(yè)培訓,如上崗培訓,但用人單位也會出資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的培訓。而對于專門的出資培訓的情況,考慮到現(xiàn)在勞動者跳槽頻繁,實踐中用人單位通常會跟勞動者簽訂服務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同時訂立違約金條款以約束勞動者。
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梢?,違約金作為違反勞動合同責任的內容之一,是可以由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的。同樣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損失包括: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因此,如果合同約定了違約金,且該違約金又在一個合適的數額內,那么違約方必須支付。本案中,雙方約定柳慧在接受培訓后應當為翻譯中心服務2年,但柳慧參加完培訓后僅工作一年便向翻譯中心遞交了辭職申請,要求解除勞動關系,這是一種違約行為,違約應當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由于柳慧和翻譯中心在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了違約金條款,所以柳慧必須對其違約行為支付違約金。
但是,柳慧是不是一定要按照協(xié)議如數支付違約金呢?對于有關違約金更具體的問題,我國的勞動法并沒有作出規(guī)定。在本案中,勞動仲裁委員會參照了《合同法》進行了審理。我國《合同法》中規(guī)定在合同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予以適當減少。本案中,服務協(xié)議規(guī)定柳慧必須支付10萬元的違約金,數倍于翻譯中心為其支付的所有相關培訓費用,是顯失公平的,因此勞動仲裁委員會綜合多種因素主動進行了調整。
綜上所述,雖然《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雙方可以就違約金進行約定,但這種自由的權限并不是沒有任何范圍限制的?!秳趧雍贤ā窙]有對違約金的具體問題作出更一步的規(guī)定,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漫天要價,所以如果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太高,勞動者一定要懂得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