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交社保引發(fā)的糾紛
[案例]某公司職工王某于2003年5月與公司簽訂5年期勞動合同并入職,但公司從未為其向社保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王某想以公司未購買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辭職。
單位不交社保員工可隨時辭職嗎
[問題]
王某能否提出辭職,是否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解除。
王某只能依據《勞動法》第31條之規(guī)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解除,不能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在勞動法律中,除了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規(guī)定外,并沒有把單位是否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作為勞動合同是否能解除的條件。且勞動法第32條也沒有規(guī)定此種情形可以隨時通知解除。所以,王某只能行使提前三十日的書面形式通知解除權。
勞動者有權享受社會保障,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根據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費的規(guī)定,社會保險費中除了一部分是國家用于社會統籌外,還有相當部分是單位代繳記入勞動者個人帳戶的,本質上屬于勞動者個人收入。故用人單位不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其性質與不支付勞動報酬相似,應當賦予勞動者合同解除權。同時,社保費的繳納關系到整個國家社保基金系統,關系到勞動者年老、失業(yè)、患病時的保障,甚至社會穩(wěn)定,應對單位應當從嚴要求。所以,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第32條第3項之規(guī)定,隨時通知解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值得慶幸的是,國家勞動保障部門和立法者已經注意到這種情況,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中,已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時,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