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可以強行安排補休嗎
某物業(yè)公司工程部主要從事設備維護,共有30多名員工。從2008年8月份至今,幾乎每人都有被安排額外加班,有時甚至是通宵達旦地干活。但除了法定節(jié)假日領取三倍工資外,從未領取過平日和雙休日的加班工資。目前共有六人集體申請勞動仲裁,向所在的公司討要近39萬元的加班費。其中一人因合同到期辭職,另一人主動提出解除合同,余下四人愿意繼續(xù)留下。目前勞動仲裁尚未開庭,員工們卻意外地接到公司通知,2010年1月份每人補休28天,只安排三天上班。
加班費如何計算
根據(jù)《上海市企業(yè)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根據(jù)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其中勞動者本人日標準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21.75;勞動者本人小時標準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21.75×8)。
需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勞動者在工作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的,必須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不能用安排補休的方式彌補。但是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則用人單位有兩種選擇,可以安排勞動者補休,也可以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在本案中,公司在2010年1月份安排補休28天并無不當,但是對于勞動合同到期辭職而公司未安排補休的職工,應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對于勞動合同未到期提出辭職而公司未安排補休的職工,可在法律規(guī)定的30天提前通知期內安排補休,未安排補休或當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