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雇員因第三人遭受人身損害
2017年7月5日,某公司的雇員王某在執(zhí)勤時因口角與馮某發(fā)生糾紛,致王某受傷,產(chǎn)生治療費311.3元,此款由該公司支付。后因身體不適王某又于2017年7月7日住院治療,2017年7月12日出院,出院診斷為:頭部外傷,產(chǎn)生醫(yī)療費(含住院期間護理費39.6元)共1335.77元,此款由該公司支付。2017年7月24日,公司與王某就其受傷一事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向王某支付了除醫(yī)療費外的其他費用5828.7元,此款明細如下:“誤工費107.3×19=2038.7元(參照居民服務、修理業(yè)其他服務業(yè)28005÷12÷21.75元=107.3元/天),護理費80×12=960元(80元/天),交通費200元,伙食補助費250元(50元/天),營養(yǎng)費38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同日,王某向該公司出具了收條,收到公司支付的因馮某毆打致傷的賠償款5828.7元。該公司向提出訴訟請求:判令馮某賠償其損失計7475.77元。
法院判決:馮某應當向該公司支付因王某受傷支出的醫(yī)療費、工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2285.22元
本院認為,王某系該公司雇員,其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與馮某發(fā)生糾紛受到傷害,作為雇主的該公司在向王某支付賠償費用后,可以向侵權人馮某追償。本院對王某因傷產(chǎn)生的各項損失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1647.07元(含住院期間護理費39.6元);2、誤工費77.63元(2016年四川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335元÷365天)×5天=388.15元;3、交通費100元(酌情認定);4、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5天=150元。對于護理費,因臺雙醫(yī)院的醫(yī)療費中已含住院期間護理費,本院不予支持。對于營養(yǎng)費,沒有醫(yī)囑,本院不予支持。對于精神撫慰金,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雇員因第三人遭受人身損害 如何賠償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本案中,馮某應當向該公司支付因王某受傷支出的醫(yī)療費(含住院期間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2285.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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