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單位拖欠工資
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份,原告在被告公司內(nèi)干活(燒鍋爐),約定每月工資2400元,于2015年6月份以后不知什么原因公司就再也沒有發(fā)過工資,被告給原告出具欠條一份,期間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工資款,被告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被告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證據(jù)有:被告公司給原告出具的欠條,內(nèi)容為,今欠原告2015年6月—2016年3月份工資共計17960元。
法院判決: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勞務報酬17960元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被告欠原告勞動報酬事實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勞動報酬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
律師說法:單位拖欠工資 還拒不到庭 員工訴求能否得到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工資,還拒不到庭,員工訴求可以得到支持,被告公司應支付原告勞務報酬17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