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原告某大學將被告王某某辭退
2009年7月30日,被告王某某與原告某大學簽訂了就業(yè)協(xié)議書。2009年9月1日,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告王某某在原告處擔任書法教師一職。被告月平均工資為2087.54元。2015年1月27日,原告做出書面文件,將包括被告王某某在內的8名員工辭退,且未支付被告王某某經濟補償金。后,被告王某某因經濟補償金等問題向某某仲裁委申請仲裁,2015年4月16日,原告不服仲裁訴來本院,要求判決原告無需向王某某支付經濟賠償金22962.94元,并由被告承擔案件訴訟費用。另查明,2013年12月、2014年4、5月份,被告分別因不在課堂、遲到、學生缺勤率高等原因被原告通報;2014年12月29日被告缺席原告年度教職工考核會議。被告2014-2015學年第一學期的課時費1925元,原告已于2015年4月17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給被告王某某。
法院判決: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2962.94元(2087.54*5.5*2)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有書面勞動合同,因此,雙方形成勞動合同關系;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以被告存在嚴重違反原告教學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將被告辭退,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在教學過程中雖有遲到、學生出勤率低等行為,但原告并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實該學院制定了并向所有教職工公示了的相應的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故,原告以被告存在嚴重違反教學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為由將原告辭退的行為,不符合相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因此,被告王某某要求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被3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本案中,被告王某某要求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
以上就是對“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需要咨詢的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wǎng)人力資源專業(y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