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公司解散 勞動者訴請股東承擔工傷保險待遇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告系某電器職工,2007年3月23日,原告在公司工作過程中不慎受傷,2007年12月4日,原告的傷情經儀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事故發(fā)生后,該電器支付了原告的醫(yī)療費以及2007年4月17日至7月底的護理費、營養(yǎng)費3180元。被告王某、李某系該電器的股東,該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于2008年2月19日申請注銷。2008年6月30日,經鑒定,原告?zhèn)麣埖燃墳槭?。原告不服不予受理的仲裁裁決,向本院起訴,要求兩股東承擔其工傷保險待遇及連帶賠償。
法院判決:二被告應承擔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待遇及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原告在該電器工作期間遭受工傷,依法應當享受工傷待遇。因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因此應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的有關標準負擔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因該電器被注銷時主體資格已消滅,故原告不能以該公司為被告起訴。被告王某、李某作為新威電器原股東及公司清算組的成員,應依法履行法定義務。
律師說法:公司解散 股東是否應承擔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及連帶賠償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 退休;(二) 患病、負傷;(三) 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yè)??;(四) 失業(yè);(五) 生育。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二,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二被告已知原告遭受工傷,故在清算過程中應當考慮到原告工傷待遇的給付問題,但仍然遺漏,給原告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害,應認定為重大過失,二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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