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請求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及加班費
2016年11月2日,原告被招聘到被告淮安楚韻公司工作,雙方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原告在該單位從事裝車、分揀工作。原告是2016年11月2日到被告淮安楚韻公司上班,直至2016年11月14日晚結(jié)束勞動關系,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原告到被告淮安楚韻公司從事的工作是裝車、分揀工作,直接管理人員是隊長張某。2016年11月15日,原告因為與隊長張某發(fā)生口角,遂被被告淮安楚韻公司開除,雙方終止了勞動關系。原告報警請求權利救助、向當?shù)卣块T請求權利救助,并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裁決不支持原告的仲裁請求,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十三天勞動報酬及支付加班勞動報酬952.53元、被告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500元。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與兩被告存在勞動關系所舉證的一系列證據(jù),缺乏必要關聯(lián)性,不能推導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法律事實。相反,被告舉證的裝車、分揀等勞務工作發(fā)包合同書,原告在龍翔公司的考勤表和龍翔公司出具的證明,都在較大程度上否定了原告主張事實的成立。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勞動關系不予確認。
本院認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有關的法定費用和損失,應當以勞動關系的存在為前提。本案中,原告不能舉證證實與兩被告之間勞動關系的存在,其相應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如何計算加班費?
加班工資倍數(shù)與時間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一)8小時外加點:根據(jù)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200%的工資
(三)法定節(jié)日加班:根據(jù)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頒布的《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第二條規(guī)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jié)日由原來的7天改為10天,
(四)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根據(jù)《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p>
(五)綜合計算工時的加點:依據(jù)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頒發(fā)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shù)和工作時間分別調(diào)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p>
蔣秀麗律師認為,加班是要給付加班費的,國家規(guī)定加班費標準如下:
在法定節(jié)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并不得以調(diào)休、補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調(diào)休或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如果單位未向員工明確調(diào)休或補休時間,員工皆有權要求兩倍工資報酬。
在工作時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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