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不服仲裁裁決
原告與被告因勞動爭議,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原告支付被告工資18008元,該裁決不當,原告不應支付被告工資,請法院不支持被告請求。
法院判決:原告某某新能源應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趙某某工資18008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到原告處務工。從2016年7月至12月,原告拖欠被告工資18008元一直未付。原被告雙方對欠工資及數(shù)額無異議。經(jīng)被告申請,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原告支付被告工資18008元。原告不服,提起訴訟。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仲裁裁決書及當事人陳述在卷為憑,并經(jīng)開庭質(zhì)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本院認為:合法的勞動關系及勞動報酬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拖欠被告工資應當支付。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原告某某新能源應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趙某某工資18008元。
律師說法:索要工資的勞動爭議經(jīng)過仲裁 仲裁裁決的效力?
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裁決在訴訟中的效力如何,在理論與實踐中都有不同的認識。對仲裁裁決在訴訟中的效力問題,要區(qū)分幾種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一方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仲裁裁決是否當即生效的問題。
在實體處理上,一旦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即喪失效力,應直接作出裁判。需要說明的是,此類案件原告的起訴具有特殊性,即他不是要求被告賠償他的損失,只是請求法院確認他有無須賠償被告。那么法院的審理應該就原告是否應當賠償被告以及賠償多少來進行,而不能以原告打一場官司(在被告沒有反訴的請況下),不僅沒有得到賠償,反而賠了被告,這種似是而非的觀念來看待。
(二)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爭議仲裁裁決的效力問題。
我國勞動法及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進入訴訟的前置程序,如果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裁決依法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勞動爭議仲裁不應發(fā)生效力。
但在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入訴訟程序后,因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就又面臨新的問題。依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不告不理的原則,人民法院只可對當事人就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部分事項不服而提出的請求進行審理,而不能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全面審理。同時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對勞動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通知函》的答復中明確規(guī)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以爭議的雙方為訴訟當事人,不應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列為被告或第三人。在判決書、裁定書、調(diào)解書中不含有撤銷或者維持仲裁決定的內(nèi)容的內(nèi)容。依據(jù)該規(guī)定,人民法院也不能在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處理的判決書、裁定書、調(diào)解書中,對當事人未提起訴訟的部分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事項作出維持仲裁裁決的內(nèi)容。
據(jù)此,當事人對沒有提起訴訟的部分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事項,將失去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的依據(jù)。如果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全部內(nèi)容一并審理,雖解決了當事人就提起訴訟的部分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事項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的問題,但又違反了民事訴訟法不告不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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